新晃侗族自治县疫情专家研判会/湖南新晃县新型肺炎

猪哥仔 68 2025-07-11 09:52:07

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能力建设

1、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在环境监管方面地方部门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为一些能源消耗量大、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开后门,不执行国家“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

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5、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

6、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 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除国家、省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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